成都债务公司教你离婚后共同债务怎样还?
【案例】
2008年6月,吴某因为家中需要买房子,向朋友周某借款20000元,并且立下借据。去年12月,吴某和妻子郑某因感情不和经过法院判决离婚了。在法院的这份判决书中,认定这20000元的债务属于吴某和郑某的共同债务,但是因为吴某没有生活来源,郑某有固定收入,所以判决这份债务由郑某来偿还给周某。
今年4月,吴某的朋友周某得知了吴某和妻子离婚的消息,向他索要此款,但是吴某让周某去找自己的前妻郑某要。“他每次都和我说,法院已经这么判了,你就应该找她要去,和我已经没有关系。前段时间,我已经到法院起诉。但是,我想知道这笔钱是他欠我的,是不是我应该找他要?"
【解答】
根据周某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成都债务公司的收账律师。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在处理吴某、郑某离婚案的判决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由郑某偿还的决定是针对吴某、郑某夫妻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分配所作出的处理,对吴某和郑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欠周某的20000元是吴某和郑某夫妻两个人的共同债务的性质还是没有改变。一般来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不应该是由一方承担的,而应该连带承担偿还义务。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就全部共同债务先行清偿,不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改变责任的清偿方式。因此债权人周某有权向吴某和郑某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其债务。当然,吴某在偿还债务后,依法享有向郑某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