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欠王先生7000元并打下借条,王先生一家人曾多次催要欠款,但一直未果。6年后,王先生因病去世,继承人儿子小王和妻子吴女士将李先生起诉,要求归还欠款。经两审,天津市二中院认定,因二原告曾有两年多时间未主张权利,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起诉。
2002年,被告李先生与好友王先生欲合伙经营洗浴中心,双方各投入2万元。王先生将2万元交付李先生后,双方未实际进行合伙经营。后李先生退还王先生投资款1.3万元,尚欠7000元。
2002年8月30日,被告李先生为王先生打下欠条一张,约定于同年9月7日返还欠款7000元,但一直未能兑现。2008年7月,王先生因病去世。王先生生病期间,其继承人王先生的儿子小王及妻子吴女士已有两年多未向李先生催债。2008年8月,二人再次向李先生索要欠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还款。
原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向王先生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给付时间,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王先生死后,二原告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向李先生主张权利。庭审中,二原告称2008年8月10日曾找李先生催债,之前有两年多时间未曾找李先生要款,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二原告向本市二中院上诉。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定二人超过两年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所做认定是正确的。遂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