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7日,周某向我借2万元用于周转,借条上写明:于2006年12月30日前还清。直到现在,周某不但分文未付,而且还下落不明。我听说不及时追回借款,借条将会过期。我该怎么办?
答:无论是借款,还是欠款,都不存在过期之说,只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你所说的“过期”,其实就是指债权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2年之内,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后,其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周某应当在2006年12月30日前还款给你,但至今一直没有偿还。因此,2006年12月31日就是你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开始时间,你应当在该日起的2年之内,也就是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向周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