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最好还是使用实名。姜磊摄用艺名办的银行卡是否能够作为证据?昨日,西城区法院碰到“艺名”办卡稀奇案件,原告武先生使用了别人的艺名办理了银行卡,接受垫资款。可对方拒绝支付部分款项,指责武先生未使用执行存款“实名制”时,法院确定,用艺名办卡也可以成证据。
案情再现:03年,武先生同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认识。03年11月,他和刘某签订协议,协议内容是武先生帮拍摄的电视剧垫付部分资金,公司承诺为武先生垫付的资金报酬为5000元。
协议签订之后,武先生用刘某的艺名鹿某办了一张卡,并向该卡打入了人3万块。但事后公司只还了他4000元,余款26000元以及报酬5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公司却不承认垫资协议这件事,称当时两方未谈妥。并且,武先生支取存款的邮政局未执行国家关于实名制规定,无法证实这笔款项的支取人就是刘某。
法官讲法
武先生出具的协议上面盖有该公司影视部的印章,应该为该公司对该协议给予认可。
此外,因为该公司拒绝提供刘某笔迹材料,协议上的笔迹没法鉴定,由此能够认定该公司收取武先生垫资款的事实成立。而该公司以办理存、取款邮政局未执行实名制规定证明其未收取垫资款的原因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立即清付武先生的26000元以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