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处被告彭培水、戴美容支付原告叶兴贵借款本金15万。
2011年2月17号,被告彭培水借办厂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叶兴贵借款22万人民币,被告彭培水向原告拿出了借条,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彭培水陆续偿还了原告17万,但仍欠借款5万。
2011年2月26号,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并在口头上答应4个月内偿还借款,但没有商定利息。之后,原告多次登门要债,被告都避而不见。所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培水、戴美容共同偿还本金15万元,按3%利息计算四个月为1.8万元,总共16.8万元。
另外知道,被告彭培水、戴美容是夫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拿出了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戴美容同彭培水是夫妻的关系,即使没在借条上签字,但对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清偿义务。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