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雷霆3号”展开大行动。银行账户存款1000多万的东莞市友华通信配件有限公司,老是赖着一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958元不给,最后罚款20万元。
昨日上午,法院执行人员去银行,依法冻结该公司账户20万。
劳资纠纷涉款6万多
33岁的江苏人黄亚陈,在06年3月进入东莞友华公司上海分公司上班,担任营业员,月薪水5000元,另有1000元补贴和不固定提成。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期限是2011年3月1号到2014年2月28号。
2011年3月4号,东莞友华公司决定把黄亚陈调入东莞营业部,黄亚陈当场拒绝,称离家太远,没法到东莞营业部工作,并要求继续留在上海履行劳务合同。
按照公司的调动通知,黄亚陈应该是在3月14号去东莞报到,但“抗命不遵”的黄亚陈,从3月17号一直在原工作地点工作。
就在3月17号,公司向黄亚陈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黄无法胜任工作,并拒绝到东莞营业部工作,并旷工3天以上。
双方就此闹僵。2011年7月8号,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判决:东莞友华公司需在裁决生效之日起7天内,支付黄亚陈63958元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但东莞友华公司既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向黄亚陈支付这笔资金,并通过多次催促仍不支付。
最后被罚20万
法院通过调查发现,东莞友华公司在东莞各大银行的存款有1000万以上。法院本案合议庭认为,东莞友华公司作为日本YOKOWO株式会社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是有充足履行能力的大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作为这样一家大公司更应当尊重法律,在裁决生效后积极履行赔付义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黄庆生法官表示,但在本案中,法院多次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毫无反应,“在执行人员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再次向其发出执行裁定书后,还是无一点反应,这是不积极履行债务的行为。”
合议庭合议认为,应对东莞友华公司这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给以罚款20万元。
昨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人员去银行,依法从该公司账户上划拨63958元,到申请人黄亚陈的账户上,另外另冻结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