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追债上门,小马把老板的车抵给了债主。老板齐某得知情况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返还。9月11日,新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的重型厢式货车。
28岁的小马是新郑人,驾龄已有10个年头了。去年10月份,得知父亲的老朋友齐老板需要一名货车司机,小马便毛遂自荐。老板发现小马工作认真负责,有时运货回来干脆将车交由小马保管。
今年年初,小马向朋友赵先生借了22000元做生意不幸亏本,赵先生多次向小马讨债,小马再三推托。3月17日下午,赵先生再次来到了小马家讨债,并声称不还钱就住在马家不走了,小马“急中生智”,将老板的车钥匙交给了赵某。
几天后,车主齐老板得知货车被小马抵债,遂向赵先生索要,遭拒后上诉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在没有核实原告对其货车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扣留该车辆,属无权占有行为。而被告与马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此案处理范围,被告以马某欠其钱未还为由,将货车扣留不还,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