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不属于夫妻单方可以决定的家事代理范围,无夫妻合意则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配偶一方的行为视为配偶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对代理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这集中体现为因日常生活需要,主要包括为了夫妻日常生活和赡养、抚养、教育所产生的家庭事务,如生活、医疗、子女抚养、老人的赡养等。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的处分权,即非日常生活事务的代理,如价值较大的不动产的处分、与人身相关的继承权的放弃等对家庭共同财产有重大影响或预期重大影响的事项,此时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产生对另一方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保证,已经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另一方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产生的债务,若保证人配偶要承担连带责任,需符合以下条件:(1)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夫妻具有担保合意,即需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即使夫妻一方明知配偶以个人名义作出保证,而未作同意表示,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成都追债公司解析保证系担保人单方面对债权人承担义务,此种义务与家庭生活没有直接关联,对家庭利益也无贡献可言,无夫妻合意则保证人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夫妻是否具有合意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举证责任的方法,而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