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两次利用被害人的好心帮助,在医院附近骗取钱财假意交付住院费用的案件。
被告人韩某乘坐被害人肖某驾驶的“野的”从泸州市纳溪区渠坝镇政府到泸州市中医院。在车上与司机“拉家常,套近乎”,骗取其信任。到医院后,韩某便故作惊慌失措的样子,谎称其钱包不知何时遗失了。随后又以急于为亲人办理出院手续为由,希望司机能帮忙先借钱费垫住院费用,其愿意将电话、住所告知司机并在一会回家拿到钱都立即归还并许以一定利息。韩某在赢得信任并“借”到2500余元后,便从医院逃离。
同年某日,被告人韩某又乘坐另一被害人张某驾驶的“野的”从泸州市纳溪区大洲驿三岔路口到泸州市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到医院后,韩某以相同的方式谎称其钱包遗失,以借钱办理出院手续为由,从张某借钱并许以利息,骗借现金5000元后,又以5000元现金不够需另找他人借钱为由,向张某借了一部红米手机。随后韩某趁张某不注意之机,连钱带手机一并带走从医院后门逃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其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