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新蔡县法院执行局二庭干警成功排除规避执行干扰,顺利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以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为由规避债务案件。
2003年2月,被执行人王某为了购车与某银行签订消费借款合同,签订合同时,用的是其当时的身份证号码,后王某因身份证换代号码变更。合同到期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限期偿还借款本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并未履行义务,某银行遂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以现在自己使用的身份证号码与签订合同的王某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为由规避债务。新蔡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的干警一方面通过银行调取王某借款时的相关材料及公安机关存档资料与王某的相貌比对,另一方面走访王某的单位及街坊邻居进行了解,最终确认该款系王某的借款。执行干警及时向王某讲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王某对强制执行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王某迫于法律的压力,最终承认了自己借款的事实,并于5月10日将涉案标的款项全部履行清结,案件得以顺利执结。